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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落实落细新《体育法》 及时、科学修订《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体育报    时间:2023-01-06    作者:袁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颁布近三十年来,我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对体育法治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开启法治中国新时代和建设体育强国新征程中,《体育法》修订恰逢其时,不仅有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奥林匹克精神,激发运动员拼搏精神等价值追求的引导,更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聚焦解决体育事业发展突出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以问题为导向”,对原有内容进行大量的增、补、改,在“竞技体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中对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作出新的规定。

尽管现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但是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规定变化较大,特别是第50条规定“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因此,为适应体育赛事活动新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新修订的《体育法》能够在2023年1月1日按时顺利实施,国家体育总局有必要及时、科学制定、修订体育赛事活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开征求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办法》修订工作以新修订的《体育法》为基础,对新《体育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进行了积极的衔接与回应。《办法》便于遵守和执行新修订的《体育法》的规定,能够明确中央与地方立法的关系,规范和统一我国各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规定,进而完善我国各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制度。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办法》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修订。

第一,夯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制度。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人身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外部环境复杂,极易发生人身安全、公共安全事件等风险。《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设立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其是统筹体育事业发展与安全,维护体育事业发展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举措,这是要求《办法》应积极予以回应,探索创设高危险性体育赛事许可制度的规范性路径,使其不仅能够满足“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也能达到促进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市场化发展的需求。《办法》增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一章,以区别于一般体育赛事活动,进一步凸显其特殊性和重要性;在充分调研和借鉴相对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从“法律概念”转变为“法律制度”,明确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规定,提升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二,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一章明确体育赛事相关方的义务,如明确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补偿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义务;承办方的各项保障义务,主办方和承办方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义务以及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义务;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赛事活动“熔断”机制义务,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形;增加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如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违反体育精神,体育赛事活动广告和宣传内容应确保合法、真实、健康、向上,观众文明观赛等)。《办法》落实《体育法》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转播权的规定,要求主办方、承办方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赋予主办方和承办方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制止行为、终止赛事活动等处置措施的权利。

第三,增加体育行政部门等各方保障职责。《办法》“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一章中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增加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承担统筹规划所辖区域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和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公开和提供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等职责;为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对文化、教育、旅游等行业的拉动作用;增加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并公布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的规则、指南及标准的职责;细化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技术条件;增加体育赛事活动志愿服务规定。

第四,加强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一章根据新《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的职责,新增体育行政部门建立赛事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的职责,向社会推介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体育赛事活动的职责,对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实施综合督导检查的职责。

第五,强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表明,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和立法目的达到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其法律责任规定的科学合理方面所达到的程度。因此为与《体育法》有关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法律责任的规定衔接配套,《办法》在“法律责任”章节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利用体育赛事活动从事赌博活动、违规使用兴奋剂等问题的法律责任规定,增加对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纠纷可申请救济的规定,修订部分处罚条款,创新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问责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办法》修订工作正是符合这一要求,在充分调研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现状的基础上,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让新《体育法》“竞技体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三章中的条款能够“落地”;通过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方的职责和义务,使得新《体育法》有关体育赛事活动的增、补、改条款能够“落实”;通过构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程序,使得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制度“落细”。(中国政法大学 袁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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