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保证全国象棋竞赛及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象棋运动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赛秩序,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运动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各级会员、各赛事组织者及其他在中国象协注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中国象棋协会章程》、《象棋竞赛规则》、《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象协管理下的与象棋运动有关的竞赛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赛事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象协主办、承办的赛事及相关活动。
裁判员依据《象棋竞赛规则》基于相关比赛事实作出的临场技术判罚及判罚结果,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适用主体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组织、自然人:
(一)中国象协及所属各会员(含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所属象棋组织和个人;
(三)象棋运动工作人员 (含中国象协、赛事及活动组委会等相关人员);
(四)参加年度全国象棋赛事注册(包括年度注册、联赛注册等)的单位;
(五)象棋运动员(或称棋手);
(六)参加相关赛事及活动的领队、教练员及随队工作人员;
(七)参加相关赛事及活动的裁判员、仲裁员、技术代表等;
(八) 其他与中国象协或其赛事及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纪律与道德委员会
中国象棋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与道德委员会)是中国象协负责纪律监督和处罚的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在中国象协主办、承办的赛事及活动中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由纪律与道德委员会负责处罚或处理。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条 纪律部门
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会同裁判员委员会、职业联赛委员会、教练员委员会等中国象协专业委员会和各类赛事及活动组委会负责纪律处罚的职能部门(以下合称纪律部门),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因素,依据本规定或赛事及活动组委会制定的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对违规违纪者进行处罚或处理,或追加处罚、处理。
第二章 通则
第六条 处罚种类
针对个人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含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或核减部分或全部比赛经费(奖金);
(四)停赛(场、全部);
(五)取消比赛成绩或执裁资格(局、场、全部);
(六)取消参赛资格;
(七)取消参加赛事相关工作资格;
(八)收回奖项,取消奖励称号、积分,没收奖牌、部分或全部奖金和奖品等;
(九)禁赛(日、月、年);
(十)取消注册资格(年);
(十一)降低或撤销中国象棋协会技术等级;
(十二)依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提交主管部门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三)终身禁赛或终身禁止执裁;
(十四)纪律与道德委员会认为应当做出的其他处罚。
针对单位(组织)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十五)警告(含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或严重警告;
(十六)通报批评;
(十七)罚款;
(十八)核减和/或追缴(俱乐部或运动队)部分或全部赛事经费;
(十九)在指定场地进行比赛;
(二十)取消比赛成绩(场、全部);
(二十一)取消参赛资格;
(二十二)停赛(场、全部);
(二十三)取消评奖资格或收回奖项,取消奖励中国象棋协会技术等级称号、积分,没收奖牌、部分或全部奖金和奖品等;
(二十四)禁赛(日、月、年);
(二十五)中止注册资格若干年或取消注册资格;
(二十六)依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提交主管部门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二十七)纪律与道德委员会认为应当做出的其他处罚。
第七条 合并处罚
(一)本规定的各项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二)被处罚对象具有多重与象棋行业相关的身份时,当因其中一种身份被处罚,其他与象棋相关的身份也应一并受到相应限制;
(三)一人(单位)有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分别给予处罚,合并执行;二人(单位)以上共同实施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第八条 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相关主体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从轻或免予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纪律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从重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行贿、受贿、索贿、操纵比赛结果;
(三)作弊;
(四)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五)组织、教唆、强迫、诱骗青少年运动员违反本规定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八)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罚的;
(九)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引起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处罚或处理程序
(一)纪律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比赛过程中(含赛前、赛中和赛后,包括场内和场外)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
纪律部门在接到赛事及活动组委会以及赛事相关方等在违规违纪事件发生48小时之内提交的签字或盖章的证据和说明材料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启动调查程序。
纪律部门应在对相关违规违纪事件开展调查、认定事实、确定性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自收到证据和说明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违规违纪者的主观态度、行为性质、行为结果和影响等,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处罚或处理。如违规违纪事件情节复杂须进行听证的,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时限可延长至召开听证会后的72小时内。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若中国象协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特别调查,则调查和处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二)对于虽未收到书面材料但性质严重的违规违纪事件,纪律部门可依职权直接进行调查。在核实相关违规违纪事件的情况后,纪律部门可直接对有关个人或单位(组织)进行处罚或处理。
(三)对于本规定未载明的其他行为,若纪律部门认为属于违规违纪行为的,有权依据本规定,根据相关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
(四)对于与赛事及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寻衅闹事等行为,由赛事及活动组委会会同属地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主体,中国象协将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处罚或处理决定
(一)由纪律与道德委员会或赛事及活动组委会决定处罚或处理的种类、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或处理决定可以适用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赛事;
(三)处罚或处理决定应详细说明处罚或处理的具体内容、执行期限以及执行方式等;
(四)纪律与道德委员会或赛事及活动组委会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违规违纪主体的年龄、主观过错程度、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行为的严重程度、违规违纪主体在事后对其行为的认识、是否有违规违纪前科等。
第十三条 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发布及通知
(一)处罚或处理决定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在有关赛事官方网站、主办单位官方网站、中国象协微信公众号和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官网发布,技术性处罚和处理可在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和中国象协相关竞赛系统中留档。纪律部门应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后,将处罚或处理决定通知赛事主管部门,由赛事主管部门以书面、电话、传真、邮件或其他形式通报有关注册单位或组织,或将处罚或处理决定通知参加赛事的各队领队、教练。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通知行为只是以通知相关当事人为目的,处罚或处理决定自处罚或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处罚或处理期限
处罚或处理期限从处罚或处理决定中明确的处罚或处理之日起开始计算。比赛期间、赛事之间的休息期,均包括在处罚或处理期内。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五条 不按要求着装
比赛期间相关主体必须遵守中国象协或赛事及活动组委会规程中有关着装和形象的规定。对于相关主体的以下行为应当予以处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不穿着规定的服装配饰(含比赛服、运动鞋、带有赛事标识、赞助商标识的服装配饰);身体上有、穿着或佩戴违犯社会公德或会引起不良影响的刺青文身、服饰或配饰等。
对于第一次被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纪律部门应给予相关主体警告(含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责令相关主体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并依据本规定核减比赛经费1000-5000元的处罚;对于第二次被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纪律部门应对相关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场比赛参赛/执裁资格的处罚;对于多次被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纪律部门应取消相关主体当次比赛/执裁资格,并可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赛区生活违规
对于违反赛区有关规定的以下行为纪律部门应当对相关主体予以处罚:在赛场及会议室等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比赛期间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等聚众酗酒,或存在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对于第一次被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纪律部门应给予相关主体警告(含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并责令相关主体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于第二次被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纪律部门应对相关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停赛一至三场处罚并依据本规定核减比赛经费1000-5000元的处罚;对于多次被发现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纪律部门应取消相关主体当次比赛资格,并可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破坏财物
对于恶意破坏比赛设备和器材以及赛区房间设施、设备的,相关主体除应按市价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纪律部门还可对相关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或核减经费1000-5000元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纪律部门可取消相关主体当次比赛资格,并可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不遵守比赛礼仪和流程仪式相关规定
对于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未按中国象协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成与比赛相关的各项仪式或活动的,纪律部门应当对相关主体予以处罚,前述未按中国象协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成与比赛相关的各项仪式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主体不按要求参加中国象协或赛事及活动组委会组织的公益比赛、推广活动及有关仪式等;不遵守《中国象棋协会赛场管理规范》和竞赛规程中规定的流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赛事及活动组委会会议和赛前技术会;未在奏唱国歌仪式中肃立并行注目礼。
对于被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纪律部门应给予相关主体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相关主体立即纠正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影响的,纪律部门可取消相关主体当场或下一场比赛资格,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干扰比赛
对于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或工作人员在赛区出现干扰比赛行为的,纪律部门应当对相关主体予以处罚,前述干扰比赛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侮辱、指责、威胁裁判员、工作人员,扰乱赛场秩序的;不礼貌质问、指责、干扰裁判员工作的;未经裁判员允许擅自进入赛场的;质问、指责裁判员或比赛对方干扰比赛的;发表不当言行干扰比赛的。
对于被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除裁判员依据规则给予相关主体技术判罚外,纪律部门还可给予相关主体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核减经费1000-10000元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纪律部门可给予停赛二至五场处罚,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不合规参赛
运动员(队)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纪律部门应给予相关主体取消比赛成绩、取消参赛资格、禁赛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罚,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应处罚。
运动员(队)参加违犯《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比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纪律部门可给予相关主体警告、通报批评、停赛二至五场的处罚,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歧视或不当言论
领队、教练员、运动员(队)及工作人员应遵守《象棋注册运动员自媒体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管理好本人及本队(单位)的自媒体账号,不得在公共场合、接受媒体采访、参与网络直播活动时或在个人微信、微博、博客、网站等各类社交媒体平台上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
除按有关申诉程序进行申诉外,领队、教练员、运动员(队)及工作人员不得发表对裁判工作的评论;不得发表(或动作形体展示)与象棋比赛有关的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带有蓄意攻击性的,对中国象协、会员协会、赞助商、赛事参与者的不当言论;不得发表(或动作形体展示)针对肤色、种族、民族、性别、语言、贫富、宗教、国籍等的歧视性言行;不得散布关于赛事和赛事合作伙伴的负面信息、虚假消息等。
对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或其他违反《象棋注册运动员自媒体行为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纪律部门可给予相关主体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核减经费2000-20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纪律部门可给予相关主体罚款、核减当事运动员所属俱乐部或运动队赛事经费、对当事运动员停赛二至五场的处罚,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寻衅滋事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或工作人员,在赛区存在(包括赛前、赛中和赛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违反赛区或属地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的,纪律部门可给予相关主体通报批评、罚款或核减经费2000-20000元、停赛二至五场的处罚,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应处罚。
对于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中国象协将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相关主体将被中国象协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二十三条 作弊
对于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或工作人员在比赛中违反《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象棋竞赛规则》、比赛竞赛规程等关于反作弊规定行为的,纪律部门应当予以处罚。
适用于本条处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比赛中携带手机、电脑等电子通讯设备的;在赛中借助电子通讯设备、电子软件获得棋局分析信息,进行辅助比赛的;参赛者(或相关单位人员)在比赛中获得或提供语言、文字和肢体动作等行棋辅助信息的;经纪律部门调查认定为作弊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存在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纪律部门可对相关主体给予取消比赛成绩、撤销中国象棋协会技术等级、收回奖项、终身禁赛、提交主管部门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处罚,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操纵比赛
对于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或工作人员在比赛中存在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蓄意媾和、让棋、买棋卖棋、行贿受贿、人为安排比赛结果、比赛编排、抽签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影响公平竞赛等行为的,纪律部门可给予相关主体取消比赛成绩(或执裁资格)、撤销中国象棋协会技术等级、收回奖项、终身禁赛(或终身禁止执裁)、提交主管部门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处罚,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应处罚。
对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参与赌博、下假棋的注册单位或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纪律部门可给予相关主体撤销中国象棋协会技术等级、收回奖项、终身禁赛(或终身禁止执裁)、提交主管部门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处罚,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欠薪
对于注册单位(俱乐部或运动队)拖欠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工资(含奖金和津贴)的,经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中国象棋协会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或国家法定机构调查认定后,纪律部门应给予相关主体所属注册单位(俱乐部或运动队)警告,并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解决拖欠的全部欠薪。在限期内仍未解决的或下一赛季注册开始前仍拖欠教练员、运动员等工资的,纪律部门可给予有关注册单位(俱乐部或运动队)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反兴奋剂管理规定
对于违反反兴奋剂相关管理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国象协将依照《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规则》《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注册单位违反中国象协有关规定
中国象协会员单位、注册单位(俱乐部或运动队)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运动员的监督。前述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纪律部门应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相应处罚。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赛事管理与处罚
(一)中国象协主办、承办的赛事及活动中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律与道德委员会直接处罚或处理。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各级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主办单位(赛事及活动组委会)依据其单位制定的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或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或处理。
(三)即使在其他各级比赛中主办单位(赛事及活动组委会)依据本条第(二)款已经对相关违规违纪行为做出了处罚或处理,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相关违规违纪行为予以追加处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处罚、处理和申诉
相关主办单位(赛事及活动组委会)根据其单位制定的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或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后,被处罚或处理者有权依据中国象棋协会的相关规定向纪律与道德委员会提起申诉。
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后,被处罚或处理者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象棋协会有关纠纷解决机构提起申诉。
第三十条 未列明行为
对于本规定未列明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包括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纪律部门可视相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节轻重及其危害后果,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处理。
对其他违反《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020年9月29日生效的《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对本规定生效前已处罚/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起的申诉,应按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国象协的相关规定或政策处理。本规定生效时尚未进行处罚/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本规定实施时,如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尚未正式成立,本规定中规定的纪律与道德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由中国象棋协会纪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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