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举行了本赛季第十二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近期各俱乐部的申诉意见,本期主要评议了11个判例,分别来自中超、中甲、中乙和女超联赛。评议组认定其中有6起裁判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国足协纪检人员、权威媒体代表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中超联赛第7轮补赛梅州客家对阵上海海港的比赛第54分钟,上海海港18号队员进球,进球前其手臂疑似与球有接触。裁判员临场判罚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可供VAR查看的相关视频画面看,无法准确证明上海海港18号在进球得分前,其手臂与球是否有接触。在评议过程中,评议组查看评议了来自其他渠道和角度拍摄的慢速回放视频,确定了上海海港18号在进球得分前手臂与球有接触的客观事实。由于该队员手臂触球后立即进球得分,按照规则应判罚其手球犯规,进球无效。裁判员临场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另由于上述情况,VAR在无法看到可以清晰证明海港队员手臂与球接触的画面的情况下,未介入,不应视为错误。
中超联赛第7轮补赛梅州客家对阵上海海港的比赛第67分钟,上海海港3号队员与梅州客家15号队员在争抢位置时发生身体接触,随后上海海港7号队员进球。裁判员临场判罚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在进球前,上海海港3号在与对方队员争抢位置时拉扯犯规,犯规行为影响和限制了对方队员的行动,应判其犯规在先,随后7号队员的进球无效。裁判员临场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VAR未介入错误。
中超联赛第16轮武汉三镇对阵上海海港的比赛第29分钟,上海海港19号队员防守武汉三镇11号队员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海港19号正面踢人犯规,其动作未顾及到可能对对方造成的危险,从接触的力度、部位等因素看,属于鲁莽犯规,应判罚直接任意球并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临场决定错误,漏判犯规和黄牌。另外,该犯规不属于使用过分力量的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VAR未介入正确。
中甲联赛第15轮广西平果哈嘹对阵重庆铜梁龙的比赛第90+5分钟,重庆铜梁龙队进球,裁判员临场判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重庆铜梁龙31号在同队16号传中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并随后参与头球争抢,应判其越位犯规,随后的进球应判为无效。第一助理裁判员漏判越位犯规,裁判员临场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
中乙联赛第14轮赣州瑞狮对阵上海海港B队的比赛第32分钟,赣州瑞狮10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射门,上海海港B队60号队员试图阻挡射门,球疑似与其手臂有接触,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上港B队60号手臂触球,并且手臂位置使身体不自然扩大,应被判罚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同时,按照本场比赛进行时中乙联赛执行的竞赛规则版本,手球犯规阻挡了对方射向球门的球,应以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为由,予以黄牌警告。临场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罚球点球和黄牌。
女超联赛第12轮江苏无锡女足对阵永川茶山竹海橙狮女足的比赛第63分钟,永川女足11号队员前场抢断,随后江苏无锡女足5号队员对其进行防守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重庆女足11号倒地。裁判员判罚直接任意球,并在与助理裁判员及第四官员沟通后,出示红牌将江苏无锡女足21号队员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首先评议组一致认定:犯规队员应为江苏无锡女足5号,裁判员对江苏无锡女足21号实施纪律处罚,处罚对象错误,经与助理裁判及第四官员沟通后也未能识别正确的处罚对象。另外,对于江苏无锡女足5号的犯规应给予的纪律处罚,评议组成员意见存在分歧。多数成员认为,实施犯规时,江苏无锡女足27号队员已经高速回防,在距离球门较远的情况下,后续存在对攻方队员形成有效防守或干扰的可能性,不完全符合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定标准(此情形下应出示红牌),应以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为由,黄牌警告江苏无锡女足5号队员。裁判员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决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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