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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 朱文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推动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但受经济利益驱动,体育领域违反体育道德、体育规则及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受制于原体育法“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完善,惩治这些行为的法律依据不足。新修订的体育法对“法律责任”一章大幅扩充,条款从六个增至十一个,弥补了原体育法的不足。新修订的体育法对“法律责任”内容的修改具有如下亮点:
明确诚信缺失行为的责任。作为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诚信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体育领域更是如此。可以说,诚信是体育法治的本质。但受体育活动特别是体育赛事巨大利益的驱使,体育活动参加者的诚信缺失行为有所增多,“假球”“黑哨”“使用兴奋剂”“恶意犯规”等严重破坏了体育赛事的公平竞争,违背了体育精神。原体育法仅规定了“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的责任,新修订的体育法则列举为“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而且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责任承担。立法对诚信缺失行为责任的扩充,会进一步确保体育比赛的纯洁与公平,保障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构建诚信社会的必需。
扩大体育组织对“违纪行为”的处理权。原体育法仅规定了体育社会团体对服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权,新修订的体育法则扩大了体育组织的处理事项范围,并明确了主体范围(体育组织/有关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适用对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处理事项(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和违规使用兴奋剂)。基于体育组织金字塔形层级结构的特殊性,新修订的体育法以立法赋予了体育组织对其内部体育事务的自治权。尽管对该项自治权尤其是“纪律处罚”的性质仍存争议,但有效地促进了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是我国立法尊重体育特殊性的突出表现。
责任条款的逻辑结构更加周延。首先,责任主体的逻辑层级更为严密。原体育法责任条款间逻辑性不强,新修订的体育法沿着国家、组织、个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这个层级设计,逻辑层级更为明晰、合理。毕竟在发展体育事业、建设体育强国进程中,国家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其次,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对应更为全面。原体育法责任条款远少于义务条款的数量,义务设定与法律责任明显失衡。新修订的体育法针对各章节内容增加了对应的责任条款,并增加了处罚类型和措施。如原体育法规定学校的义务却无相应的责任,新增的学校责任条款弥补了这项空白。再次,法律责任之间衔接更为顺畅。每个条款的责任程度递进关系得以完善,各类法律责任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更为合理。
责任条款的可操作性显著增强。原体育法中,无论是责任主体、责任类型,还是责任承担方式,均为概况性规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用有限条款覆盖尽可能多的行为,但不足之处在于条文过于宽泛,可操作性降低。新修订的体育法不仅列举了违法行为类型,分层级设计了责任主体,还列举了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责任承担方式也更加细化,可操作性大大提高,法律实施效果必然显著提升。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新修订的体育法“法律责任”一章上述几方面的修改,对体育活动参加者依法、合规地从事体育活动,对促进我国体育事业更加繁荣,对法治社会和健康中国的建设,必将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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