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教授 任海
2、符合 “体育可持续发展型”方式的要求
“赶超型”体育因其固有的缺陷,已无法满足今天我国体育发展的需要。我国体育发展方式正在向“可持续发展型”转变,其特点是:
发展目标——人本体育。突出服务于人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取代 “以指标为本”。强国体育与惠民体育的结合,将国家的体育发展目标与社会和个体的体育需求统一起来;
发展主体——合作体育。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位一体”,三者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相互配合,协同共生;
发展机制——耦合体育。行政手段、市场机制和志愿者行为多种机制相互协同,功能耦合;
发展手段——均衡体育。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相互依存,资源共享,相互促进;
发展评定——自洽体育。对体育发展的评估标本兼顾,客观公正,既评价体育发展的显性指标,又关注体育发展的内在关系,从而有效调节体育发展的过程;
发展依托——规范体育。法治与德治相互支撑,将体育发展置于明确的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基础上。
“可持续发展型”方式是开放的,通过多种机制进行要素与要素之间及体育系统内外环境之间的沟通,因此,能够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对体育发展进行自我调整,与时俱进,从而具有发展的可持续性。
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新的体育治理逻辑予以支撑。
3、纳入既有体育治理的有效成分
如果将企业也纳入社会,体育治理最重要的主体关系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两者的关系在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即,普遍存在于欧美国家的“强社会~弱政府”、我国的“强政府~弱社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弱政府~弱社会”。强政府是指政府深度介入体育,在体育发展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是推动体育发展的主要力量。强社会是指体育高度社会组织化,非政府组织是推动体育发展的主要力量。新时代我国体育治理的改革应当也必须补足“弱社会”的短板,但这并不意味要弱化政府的作用,不能倒洗澡水连孩子也倒掉。相反,今天中国体育治理既需要“强社会”,也需要“强政府”。在这种新的政府与社会“双强”相互关系中,“强政府”和“强社会”均不再是其“单强”模式中的一方独大的状态,而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各强其强,形成治理的关联耦合,以应对当今世界体育极具挑战的治理困境,实现体育的善治,从而实现“强体育”的发展目标。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服务型政府首次出现在党中央的文件中。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就为政府与社会不是双强互争,而是双强互补的治理,提供了基础。政府发展体育的强在宏观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发展体育的强在具体操作和微观治理。于是,在体育领域,强政府与强社会表现为政府管理体育能力的强与社会运作体育能力的强的互补。在“管”与“办”两个维度上各强其强,强强互补。在体育领域,政府强与社会强在逻辑上并不存在矛盾。
(二)“共建共治共享”的体育治理逻辑
1、“共建共治共享”的体育治理适用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将“格局”上升为“制度”,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体育是具有鲜明人文精神和公益性的社会领域,就是市场运作的体育产业也离不开体育人文价值的基础。体育又是需要政府、社会和市场多主体协同,全社会参与才能实现善治的领域。“共建共治共享”对突破旧有的政府驱动体育治理逻辑极具针对性,不仅符合中国体育的领域性质,而且符合现阶段我国体育领域治理的需要,为新时代我国体育治理提供了治理逻辑,即“以多主体共建共治共享作为体育治理思考和推理的依据和规则”。今天,我国体育治理体系的更新应依这一逻辑展开。
“共建共治共享”体育治理逻辑,突出强调“共”字,以彰显我国体育治理主体的共生性和整体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我国,作为体育治理主体的政府、社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看,不是对立冲突的,而是协同共生的。它们相互依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各强其强,强强与共。政府强,强在提供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市场强,强在资源配置,有效市场;社会强,强在内生动力,活力社会。这三者构成“体育治理共同体”,它们都是这个共同体的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体育治理逻辑与西方国家的体育自治逻辑有根本的不同。
“共建共治共享”体育治理逻辑也与“政府驱动”治理逻辑有本质区别。在政府驱动治理逻辑中,政府是单一的,也是唯一的治理主体,既是体育治理体系的设计者,也是这一体系的运行者,还是治理成果的分配者。“共建共治共享”则不同,通过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确定了政府之外的社会和市场在体育治理中的同等主体地位。体育治理体现为这三个主体的良性互动。具体来说,就是体育治理体系构建时的多主体合作,治理过程中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成果分配时的多主体分享。这一逻辑将体育各治理主体置于同一个整体性的治理框架,既旗帜鲜明地彰显不同主体根本利益的共性,又充分尊重各主体利益的个性,它是差异的包容和包容的差异。
2、“共建共治共享”释义
共建:意为由政府-社会-市场结成体育治理的多主体关联,共同承担体育治理体系建构的责任,以确保体育治理结构的合理性。这是体育治理体系的建构机制;
共治:意为多主体共同运作体育治理体系,以确保体育治理过程的有效性。这是体育治理体系的运作机制;
共享:意为多主体分享体育发展和治理的成果,以确保体育治理的方向性。这是体育治理的反馈和激励机制。
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逻辑不仅将体育治理主体的责权利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而且将体育治理的各个环节,从起点的共建,到过程的共治,再到终点的共享,合乎逻辑地整合为一个清晰的因果关系链条。三者相互衔接,互为前提,循环往复,使体育治理成为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以寻求在具体时空条件的体育最佳治理结构、过程和结果。
“共建共治共享”体育治理逻辑的确立,对我国体育的发展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要让这一逻辑在中国体育治理中发挥作用,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如既有的利益格局,不善于合作的小农意识,计划经济的管制积习等等。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提性和基础性的条件。只有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才能让“共建共治共享”在中国体育治理体系发挥核心作用。
(三)“共建共治共享”是体育治理现代化和中国化的需要
今天,旧的体育“政府驱动”治理已力不从心,效率日趋下降,但仍在顽强地固守阵地。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因政出多头,导致治理碎片化;市场因素的加入又导致部门间利益冲突的出现,累及治理的公正。发展迅速的社会和市场力量尽管生生不已,却因统合不足而杂乱无序。中国体育处于转型发展的历史关头,亟待突破治理瓶颈,“共建共治共享”恰逢其时,应运而生。这不仅因其赋予中国体育以新的治理逻辑,而且因其性质契合中国体育发展的时代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体育发展最鲜明特点就是生成性,即它不是按着事先计划好的方案实施,而是朝着一个既定的方向,边改革边发展,边探索边前进,创新而行。无论是社区体育的出现,还是职业体育的兴起,都是体育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创新的结果。在由“赶超型”体育转向“可持续发展型”的过程中,中国体育的生成性发展特点愈加鲜明。这就需要以生成性的体育治理来应对生成性的体育实践,也就是说,体育治理不能束缚体育发展的探索和创新,而是为之护航保驾,促进中国体育走出一条中国自己的体育发展道路,同时,在这一过程逐渐生成中国自己的体育治理体系及相之相应的治理能力。体育治理的现代化和中国化与体育实践的现代化和中国化,相互促进,互为因果。 “共建共治共享”的体育治理,正是符合这一要求的治理形态。
“共建共治共享”的体育治理,强调的是体育主体间的良性互动,而不武断地设定指标。它看似重机制而轻结果,重过程而轻指标,但其实是紧紧扣住了治理的根本——治理主体间的互动。只要主体间的互动是积极的良性的,其治理结构多是合理的,其治理效果也多是正面的。这与政府驱动的体育治理,动辄下达指标,而不考虑这些指标是否合理的做法截然不同。这也给了体育治理者根据其所处的具体时空环境,创造性在寻求最佳治理的自由。
“共建共治共享”的体育治理,主张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体育发展的实际状态,不断调整治理方略,灵活而创造性地进行有效治理。这就意味着,它是一个开放的学习过程。今天,中国体育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治理者对其规律的认识尚不完全,“共建共治共享”是探索体育未知领域时秉持的原则,如同进入一片未知水域不会让人失去方向的罗盘。
“共建共治共享”的体育治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强调体育治理主体的关联性,整体的利益一致性,又尊重主体的个性和不同的利益。这不仅承接了中国 “和而不同”的优秀传统思想,而且与中国后发国家的现代化路径相吻合。在赶超型体育发展过程中,中国体育已经形成了重整体性发展的传统,“共建共治共享”吸纳了其合理部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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