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此办法是体育总局对2011年发布实施的《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重新修订和进一步完善。新办法共有6章33条,包括总则、申报、评审与命名认定、示范与支持、管理与考核、附则。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是发展体育产业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截至目前,体育总局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命名和认定国家体育产业基地352个,在形成产业集聚、培育优质市场主体、打造特色产业平台、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领带动作用。
新办法以推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结合近年来一系列产业政策文件要求和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实际,进一步强化了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创建和动态管理机制。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强化了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动态管理,规定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示范期为5年,到期后应按程序重新申报;二是强化了与《“十四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新修订的体育法等政策法规的衔接;三是强化了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安全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在评审环节一票否决;四是强化了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在基地申报、示范与支持、管理与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五是细化了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和命名认定程序。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体育强国,这对体育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办法的修订,有利于更好发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在创新发展政策、培育市场主体、打造知名品牌等方面的作用,助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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