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体育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体育总局印发了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促进新修订的《体育法》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指引,对于深化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改革、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体系和保障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制度是适应体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体育事业发展改革,2014年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筹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激发了市场主体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活力。体育赛事活动贴近百姓生活,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载体,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体育赛事活动具有极强的“吸睛”能力,任何管理疏漏都有可能引发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引发“连锁”反应。因此,不断优化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及服务体系、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和组织管理者的合法权益,重要而又紧迫。
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制度有助于优化体育赛事活动筹办及营商环境。《办法》明确了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监管机构等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中的权利义务;增加了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审批、组织、服务与监管等各项工作要求。《办法》中新增的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更是抓住了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性的“牛鼻子”,明确相关方面需要科学研判和评估办赛安全性,必要时启动“熔断”机制,确保办赛参赛安全。《办法》等政策文件有利于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筹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范体育行业生产经营秩序。
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能力。广受群众欢迎的山地越野、滑翔伞等新兴运动项目由于开展时间短,尚未形成成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风险正处于不断暴露阶段,体育赛事监管难度大;部分项目技术标准和规范未能根据新形势新问题进行及时更新和调整,导致体育赛事筹办中,还存在赛前、赛中、赛后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办法》新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明确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及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不仅很好地贯彻落实了《体育法》相关规定,并与《目录》和《通知》等共同构成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的规范体系,为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和赛事活动监管提供了依据。
二、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制度落地见效
加快构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服务机制。如何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与服务机制,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及服务能力,已成为亟需高度重视的问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管理既涉及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多类组织者、参与者,也涉及场馆建设与改造、竞赛管理、组织参赛、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若干环节,因疏于对某一细节的监管,就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导致赛事取消,就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另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中还需要通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但是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还有待优化,监管与服务保障工作的协同水平还有待提升。《办法》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需要“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方面的服务和保障”,要发挥“体育赛事活动对文化、教育、旅游、商贸、健康、养老、会展等行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因此,在包括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在内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中,如何整合好相关方面力量,兼顾短期办赛与长期发展,构建并优化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与服务保障机制,已成为促进我国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发展的重要问题。
破除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与监管相互脱离的弊端。深入推进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探索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行政许可与监管的“双向”推进机制,实现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无缝对接,确保行政许可“极简极速”、监督及时到位、服务不断优化。一是各相关项目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应尽快研制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配套的制度标准及规范文件,研制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筹办标准体系与规范化手册,推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的“精简化”“标准化”,避免基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工作碎片化、随意性、低效性。二是要积极组织高危险性体育赛事行政许可业务培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指导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规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行政许可行为。
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实践中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避免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执行时出现的“加码”和“从严”现象;避免在许可范围之外设定更高标准、设定新增义务等;避免不考虑项目、不考虑参赛人群等因素,机械“套用”许可条件及标准,出现“简单化”、“一刀切”的情况;避免打击市场主体筹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削弱市场主体参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活力,导致创新乏力、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不能很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参赛及观赛要求;避免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质量得不到保障、行业发展乱象丛生,参与者合法权益及安全等受到侵害。
三、进一步促进我国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高质量发展
构建起中国特色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产业政策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发展效能。在总体战略导向上,强化统筹部署,构筑中国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产业核心能力;在总体发展思路上,强化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创新能力、发展韧性等产业基础能力提升的政策供给;在具体政策措施上,以培塑公平竞争环境、扶持中小市场主体、税收减免等为重点,多维度多层面统筹考虑,建立起提升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产业基础能力的长效机制。
构建有利于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范有序发展的公共环境,为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风险系数、安全知识、参赛规范等的宣传,提高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对筹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强化其关于办赛安全性和规范性的认知;引导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市场主体以消费者为中心,围绕消费者的反馈不断提升体育赛事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品质。适时出台相关政策,为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发展构建良好的公共环境。
建设体育赛事活动公共信息平台或技术服务平台,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及服务水平。加快建设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信息平台、服务平台等信息基础设施,为行政许可及监管提供便利;提高透明度,确保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逐步提升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化水平;构建智能协作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服务平台,提升监督执法效率。(成都体育学院 陈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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