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体育局印发《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
《办法》明确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流程,并规定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需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办法》还对培训机构场地设施、师资队伍、收费、管理等进行规范。
《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在指定银行开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预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鼓励采取“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等收费模式,对学员未完成授课的培训课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退费,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此外,《办法》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在同一培训时段内,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比20以内,并鼓励为教练员和参加培训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办法》明确,江苏各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该《办法》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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