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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体育总局人事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出台这个《意见》,主要有几点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职称制度改革新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研究制定《意见》,对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行部署。
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体育强国新要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对建设体育强国的目标和任务进行了部署。其中,对加快体育人才培养,建立健全适应体育行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体育专业人员是体育人才队伍的重要力量,需要根据形势任务,研究形成体育人才不断涌现的人才评价机制。
三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体育专业人员提出的新要求。1994年设立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20余年来,对调动广大教练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促进我国运动技术水平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体育从业人员种类和数量不断增长,单一专业的教练员职称制度已无法满足体育人才评价工作需要,需从制度层面加以改革完善。
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积极推进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两部门专门研究制定了改革工作方案,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调研论证,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两部门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10月,《意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问:《意见》在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重点举措?
答:《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制度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等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一是在职称体系方面,完善体育系列专业类别。根据体育领域特点,设置教练员、运动防护师两个专业类别,均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按照教练员执教内容不同,科学划分评价标准,对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的体能教练,以及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群众体育教练设置了适用标准。同时提出,可根据体育人才评价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
二是在评价标准方面,坚持把品德放在体育专业人员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不得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以教练员、运动防护师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别制定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体育专业人员的实际贡献,不搞简单量化,对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对业绩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体育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
三是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确保非公立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推进社会化评审,建立完善体育专业人员自主申报、业内专家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社会化职称评审机制。逐步探索体育职称与国内外评价体系结果互认。
四是在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方面。探索建立职称评审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体育项目和人员范围,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和巡察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省区市或符合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加强体育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简化申报手续和评审环节,推动建立体育职称评审数据平台。
问: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有哪些?
答: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地区间、专业间、体育项目间情况差别大,涉及广大体育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下一步,围绕落实《意见》,将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和制度,对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进一步细化,对建立诚信体系作出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标准完善等各方面工作,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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