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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研究)新中国体育法治工作发展研究

来源:体育文化导刊    时间:2020-01-22    作者:体育文化导刊

体育事业与体育法治的发展具有其自身独特的历史品格和历史轨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体育事业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体育法治建设也不断发展、进步、完善。体育法治制度日渐完善,理念日臻成熟,方向日趋明确。

1新中国70年体育法治的制度建设1.1新中国成立初期体育法治制度建设

回顾我国体育发展历程,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始终是国家体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和体育事业发展战略的重点,在体育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导向作用,体育法治的制度建设也主要围绕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展开。

1.1.1以“国民体育”为核心的体育法治制度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将体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放在了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方面。提倡“国民体育的普及与经常化”,重视群众体育、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的制度建设。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8条规定“提倡国民体育”,以使国民有健康的体格和强壮的体力参加国家的建设事业。同年,朱德副主席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筹备会议上再次强调“国民体育”,通过体育运动“把我们的国民都锻炼成为身体健康、精神愉快的人”。1952年6月10日,毛泽东主席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掀起了群众性体育运动的高潮。《为国民体育运动普及和经常化而奋斗》的报告指出,使体育运动普及和经常化,积极地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人民的健康、国防和生产建设服务。

1951年8月6日,政务院公布《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被学界认为“开始了新中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同年11月24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筹备委员会等9个单位发出《关于推行广播体操活动的联合通知》。1953年11月17日,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人民体育运动工作的报告》提出:当前开展体育运动的方针应当是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使体育运动普及和经常化。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在厂矿推行劳动前后或工作间隙的体操,在机关推行早操或工间操,在学校推行“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简称“劳卫制”)。1954年1月8日,中共中央批转该报告的指示中强调改善人民健康状况,增强人民体质,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同年3月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课间操和其他体育运动的通知》,5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暂行条例、暂行项目标准预备级暂行条例》(后依次被《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条例(修改草案)》(1956年)、《劳动卫国体育制度条例》(1958年)所代替)。由于三年自然灾害以及中苏关系的破裂,1964年1月我国停止《劳动卫国体育制度条例》的执行,代之以《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1965年3月11日,国家体委发布了《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条例(草案)和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少年级、一级、二级项目标准(草案)》,但随后开始的“文革”使该《标准》并未在全国广泛实施。1974年国家体委重新制定了锻炼标准的试行条例,1975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实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同年5月国家体委公布《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并在全国推广施行。至此,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发展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1.1.2“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方针下的竞技体育法治制度建设

在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基础上,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也逐渐提到议事日程。体育法治制度建设开始向提升竞技运动实力,关注运动员、裁判员、竞技规则等方面转变。1952年2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关于选拔各项运动选手集中培养的通知》,认为近年来几次出国参加球赛,水平较低,与今天的国家地位极不相称,此种情况亟需改变。刘少奇同志在批示中指出,“体育工作如果只有普及而不在适当范围内加以提高,就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需要,必须使普及与在适当范围内提高体育运动水平相结合,以取得进一步发展。”1956年国家体委提出了加速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在广泛的群众运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运动技术的方针。1958年6月21日,国家体委发布《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条例(修订草案)》《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条例(草案)》《体育运动竞赛制度(草案)》。1958年,由于国际奥委会在少数人的操纵下图谋制造“两个中国”的局面,中国被迫中断了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提升竞技运动实力,打破国际体育封锁,成为一项具有政治意义的重要任务。1959年4月18日,周恩来总理在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在体育工作中,应当贯彻执行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逐步提高我国的体育水平”。因而确立加速开展群众体育运动,在广泛的群众运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体育工作基本方针,也是由当时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所决定的。此后,“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替代了“国民体育的普及与经常化”,成为我国体育工作的又一基本方针。

1966年开始的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也使刚刚起步发展的体育事业严重停滞倒退,体育法治建设也陷于瘫痪状态。

1.2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体育法治制度建设

1982年《宪法》关于“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的规定,为新时期体育法治制度建设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全民健身、奥运争光、体育改革、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成为新时期体育法治制度建设的时代主题。

1.2.1举国体制、奥运战略、体育大国背景下的体育法治制度建设

1979年我国恢复了在国际奥委会上的合法席位,重返国际体坛,体育工作开始向攀登世界体育高峰、在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的前提下侧重向抓提高的发展方向转变,形成了以奥运战略为最高层次的举国体制。1984年8月国家体委召开全国体育发展战略及体育改革会议,正式提出奥运会战略,把在奥运会上名列前茅作为发展目标。1984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中提出,“搞好项目的战略布局,集中力量发展优势项目,把那些短期能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项目抓上去,争取在今后的重大国际比赛中,夺取更优异的成绩”,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举国体制的内涵。

2001年7月13日,北京成功申办第二十九届夏季奥运会,体育事业发展迎来了历史性重大机遇。200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制定新时期奥运争光计划,以在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目标,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2002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新周期的《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要求充分利用全国的体育资源,发挥举国体制优势,调动和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攀登世界竞技体育高峰。竞技体育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取得辉煌成就,使我国进入体育大国行列,为从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2体育改革背景下的体育法治制度建设

1986年国家体委发布《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正式开启了我国体育事业改革的历史征程。1993年印发的《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提出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体育改革的总体目标以及包括改革体育行政管理体制在内的10项具体改革目标和要求,同时印发了《关于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训练体制改革》《关于竞赛体制改革》《关于群众体育改革》《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速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等5个配套政策。2000年12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首次提出“依法治体”,明确指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保障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地运行”是新世纪我国体育改革发展的一项基本方针。2006年8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育法制建设“十一五”规划》,首次完整提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为体育法制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1.2.3《体育法》颁行和体育法律体系形成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没有体育法典的空白,标志着我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体育法》作为体育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立法,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形成和体育法治建设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我国体育改革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构筑了坚实的法律基础。1997年1月22日,国家体委颁布《关于加强体育法律建设的决定》,提出了贯彻执行《体育法》,“加快配套立法,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的体育法治建设任务,并将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保障公民体育权利,提高公民身体素质的法规,作为“九五”期间(1996-2000年)体育立法的重点内容之一。之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多部重要的行政法规。目前,我国体育法规体系包括1部《体育法》、7部行政法规、32部部门规章、200多件规范性文件、近27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1.2.4全民健身、公民体育权利保护背景下的体育法治制度建设

随着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以及“后奥运”时代群众体育发展的需要,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开展全民健身,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也成为体育法治制度建设的重点内容。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提出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号召广大青少年要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积极参与、推动全民健身运动迈上新台阶。2009年1月7日,国务院决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为了“从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工作”,《全民健身条例》应运而生,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在我国立法中首次明确了公民的体育权利,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群众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体育工作的意见》《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为我国全民健身的发展和公民体育权利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1.3新时代体育法治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体育法治建设开启了新的历史征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康中国战略、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等,为新时代体育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方向。

1.3.1全面深化体育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体背景下的体育法治制度建设

为了贯彻落实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国家密集出台了多项全面深化体育改革的制度措施。

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体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4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以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改革试点为突破口,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强调以足球为突破口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2014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取消了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在内的全国性体育赛事审批。2013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取消了4项、下放1项行政审批,清理了全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定了《体育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目前仅保留了5项行政审批事项。仅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就出台改革相关文件23件,简政放权、管办分离,推进体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大力促进体育经济和体育产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以及水上、航空、山地户外、自行车、马拉松、击剑等多项体育运动的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体育消费,以体育产业规划为引领发展运动项目产业,强化体育产业政策保障。

加强体育赛事监督管理,保障赛场秩序。针对近年来在武术、马拉松等赛事和群众广场舞健身中出现的问题,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为解决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后所带来的体育赛事监管等方面的制度空白,2018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体育行业信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开展体育活动、赛场行为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1.3.2全民健身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的体育法治制度建设

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健康中国”,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健康中国是新时代党的执政理念的重要内容,全民健康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价值目标,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促进全民健康,实现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国家战略的深度融合,是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为了实现国家发展总体布局中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的融合发展,国家先后发布了《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全民健身指南》等多个重要规划。2016年底,国务院建立了“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也相继建立了本地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此外,青少年体育方面的《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老年人体育方面的《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农民体育方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方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健身场所设施方面的《体育总局关于推动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全民健身进家庭的指导意见》《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等文件相继印发,积极推动了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1.3.3体育强国战略背景下的体育法治制度建设

1980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提出了建设“体育强国”口号,并提出了加强体育立法问题。1983年国务院在《批转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开创体育新局面的请示>的通知》中首次正式提出“本世纪内成为世界体育强国”的目标。1984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中再次强调“中国体育代表团在第二十三届奥运会上取得了优异成绩,标志着我国已开始全面登上世界体育舞台,踏上了建设体育强国的新里程”。2008年9月29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和战略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体育事业,强调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要把发展体育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精心谋划,狠抓落实,不断开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新局面,加快把我国建设成为体育强国。这为我国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也成为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2019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部署推动体育强国建设,充分发挥体育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中的重要作用。纲要对照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阶段,对体育强国建设2020年、2035年、2050年分阶段提出了奋斗目标,对体育强国的战略任务进行了安排,首次从政策层面回答了什么是体育强国、如何建设体育强国。

2新中国70年体育法治建设的理念更新

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灵魂,纵观70年体育法治制度的变迁,体育法治理念也在不断转变和更新,这既是时代发展、体育事业改革和体育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也切实保障了体育法治建设能够取得预期效果。

2.1体育法治功能从“行政性”到“社会性”

体育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和行政管理功能。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初始的以国家建设和国防安全为主旨的“国民体育”,还是改革开放后举国体制下的“奥运争光”,都与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密不可分。

体育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更加注重社会化方向发展,体育法治制度建设也逐渐从重视体育法治功能的“行政性”向“社会性”转变。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体育工作和体育改革的新要求,1993年国家体委印发了《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确定了体育改革的方向是生活化、普遍化、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和法制化,改变了单纯依赖国家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办体育的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形成了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依托社会自我发展活力的体育发展体制机制。通过体育立法促进体育社会化发展随之成为体育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从1995年《体育法》出台以后,体育立法的社会性日趋显著。如《体育法》提出,“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等。

2.2体育法治宗旨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权利和义务是法治的基本要素,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体育法治制度建设中,以往过多强调公民义务,而忽视了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随着国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重要的法治原则写入《宪法》,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体育领域法治工作新的基本理念。

1995年《体育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体育权利”,但在具体内容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各行业系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在参与体育活动、发展体育事业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997年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竞技体育参与者权益是“九五”计划期间体育立法的重点内容。2001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中也提出“加强体育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体育权利。”2006年《“十一五”群众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出:“公民具有平等的体育权益与享有平等体育权益的机会不平等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群众体育面临的突出问题。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在立法上首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开启了以体育权利法治保障的新篇章。此后,公民体育权利、健身权利等成为体育法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如《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提出“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全国体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体育权利”,《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提出“推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的相关内容,依法保障公民的体育健身权利”,《国家体育总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人民群众体育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各项体育活动不得有损害“公民体育权利和体育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体育法治宗旨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体现,是深化体育改革、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2.3体育法治价值从“注重秩序”到“秩序与自由并重”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国家通过体育治理权力单向度的行使,来实现对体育秩序的规制和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公民享有了更多权利和民主自由,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得到重新定位。体育法治在理念上从“注重秩序”转向“秩序与自由并重”,既简政放权,又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同时进一步保障权利和自由。

如广场舞健身活动是人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发展迅速。为促进广场舞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2015年文化部、体育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要求体育部门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日常监管,及时化解在广场舞健身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冲突,通过严格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行为,推动广场舞健身活动健康发展。这样的立法事例从实际出发,既讲自由又讲秩序,充分反映了“秩序与自由并重”的体育法治价值。

2.4体育法治手段从“单一”到“多元”

在强调义务和服从的体育管理模式下,依靠政府行政权力,集中统一领导,高效权威施政,推动体育事业特别是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成效显著。随着体育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发展,体育的功能更加多元,体育呈现出参与主体和利益格局多样化的特点。同时,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以及体育权利救济司法化的现代法治理念,使体育治理模式和手段不断创新和发展。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方式被广泛运用,如针对体育产业发展制定的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指导性意见,关于运动员保障、学校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农民体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广场舞健身等的引导和指导意见,运动员、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体育事业突出贡献、体育运动奖章授予、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等表彰、奖励和激励措施等。

体育管理从“单一”走向“多元”,并不意味着要淡化强制性手段,从实践中看,我国体育行政执法仍然存在着缺失和弱化的问题。面对着日益复杂的体育法律关系,应当综合运用强制与非强制、处罚与奖励等不同的体育管理和体育执法手段、方式,实现体育行政管理目标,进而实现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5体育法治概念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字方针。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字方针,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8年《宪法》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法制”到“法治”,标志着我们党在执政理念上完成了一次质的飞跃。

长期以来,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主要侧重于立法制度建设,即体育法制体系建设,而对体育执法、普法和守法重视不够。在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体要求下,体育领域注重提高体育立法质量,创新体育执法机制,大力开展多样化的普法,不断强化体育系统守法意识。在体育立法方面,2018年修订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体育法》的修改工作也在抓紧进行。在体育执法守法方面,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将体育执法和体育法治宣传相结合,增强执法者和守法者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营造了良好的体育法治氛围。体育法治制度建设已经逐步从“法制”走向“法治”,体育法制体系逐渐走向“体育法治体系”。

3新时代体育法治的发展方向

新中国70年体育法治在制度上不断发展完善,在理念上不断进步革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体、迈向体育法治新时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时代体育的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体育法治建设要有效保障体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两者的价值目标将以人民为中心有效统一起来。

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发展观,就要办好人民满意的体育。人民满意的体育确立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也成为指引、评价、检验体育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为办好人民满意的体育发挥法治应有的作用,应当成为新时代我国体育法治建设方向的重要指引。健康、幸福、快乐,协作、交流、参与,体育精神的弘扬、体育文化的传承、体育成绩的优异、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国际地位的提高等,都是人民对体育的需求。

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体育的新需求,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等已经有了基本框架。新时代体育法治就是要为推动和引领体育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国家体育治理现代化,建设体育强国,实现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国家战略深度融合等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加强体育法学研究,为新时代体育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加快体育立法步伐,健全体育法规体系,建构体育权利体系,实现体育立法从“行政性”向“社会性”、“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注重秩序”向“秩序与自由并重”的立法价值和立法功能转变;加强体育执法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体育执法机制,丰富体育执法手段,提高体育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体育司法制度,形成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探索现代型体育纠纷解决路径;加强体育法治宣传和普法工作,形成体育行业全民守法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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